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树立基层站所良好形象,增强基层站所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更好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宁波市基层站所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行为规范(试行)》。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二条 基层站所工作人员要克已奉公,禁止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占用公物进行非法活动;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私人资助旅游、出国、馈赠、宴请或高消费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以及向管理服务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三)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在购买物品时以象征性支付少量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务或罚没物品,无偿或者象征性支付少量报酬使用劳动力;
(四)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给个人;
(五)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旅游、探亲、留学、定居,索取或者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资助;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等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谋取利益;
(七)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逢年过节、乔迁新居等时机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八)个人经商、办企业或在管理服务对象中入股分红以及参与其他经营活动;
(九)违反规定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领取报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第三条 基层站所工作人员要公正廉洁,禁止贪赃枉法。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或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实物;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三)以各种名义借出让站所资产,或用站所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贷款抵押、信用担保等;
(四)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第四条 基层站所工作人员要艰苦奋斗,禁止奢侈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大吃大喝或相互宴请;
(二)组织或参与公款旅游以及用公款变相旅游;
(三)组织或参与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四)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和通信工具等;
(五)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迷信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五条 本规定由基层站所党组织、行政组织负责贯彻实施。基层站所主要负责人为本规定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基层站所工作人员要严格自律,自觉遵守本规定,并逐条进行对照检查,及时纠正问题。
第七条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基层站所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党组织予以廉政谈话、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情节较重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予以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基层站所工作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基层站所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和基层站所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基层站所工作人员任免、聘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定所指基层站所是指县(市)区部门系统、乡镇(街道)所属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基层站、所、队(办事窗口)。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类基层站所的正式工作人员,聘用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宁波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宁波市纪委
2006年8月4日